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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民初943号
  发布时间:2016-03-30 16:15:47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皖0722民初943号

胡雁平:

       本院受理汤志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本案由审判员周会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鲍恩富、人民陪审员王光祥参加评议。原告请求法院判决: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16年6月21日9时30分在本院义津人民法庭公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庭电话:05565755518

 

皖公网安备 3407220200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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