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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民初619号
  发布时间:2016-03-30 16:13:50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皖0722民初619号

陶永会:

       本院受理唐岩松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本案由审判员周会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方留明、人民陪审员鲍恩富参加评议。原告请求法院判决: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教育,抚养教育费由原告自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16年6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义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庭电话:05562610054

 

皖公网安备 3407220200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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