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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民初1042号
  发布时间:2016-03-25 10:46:18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皖0722民初1042号

 

姚信兵:

本院受理夏美祥与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夏美祥起诉要求姚信兵给付工程款24950元。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6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横埠法庭号码0556-5735050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皖公网安备 3407220200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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