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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民初1039号
  发布时间:2016-03-25 10:45:35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皖0722民初1039号

 

陈园园:

本院受理丁飞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丁飞起诉要求与你离婚。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6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横埠法庭号码0556-5735050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皖公网安备 3407220200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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