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皖0722民初270号
杨海生:
本院受理原告黄细弟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2016年4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枞阳县人民法院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枞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