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皖0722民初596号
张正文:
本院受理原告汪立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文书上网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汪立春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张正文归还原告汪立春四笔借款计952200元;承担受理费1332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2016年6月6日下午2时30分在枞阳县人民法院会宫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枞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法庭电话:05562533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