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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民初665号
  发布时间:2016-03-01 15:13:09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皖0722民初665号

 

李必胜:

       本院受理原告金发芝与被告李必胜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金发芝起诉要求与李必胜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2016年5月20日14时00分在本院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横埠法庭号码:0556-5735050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皖公网安备 3407220200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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