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皖0722民初597号
查甫德:
本院受理原告张仲飞与被告查甫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张仲飞起诉要求查甫德给付工程款5万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2016年5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横埠法庭号码:0556-5735050
二〇一五六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