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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不掉的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16-02-16 10:12:34 打印 字号: | |

       小夫妻俩因为从事建筑工程欠下了数量不小的债务,两人为逃避一些债务,但碍于一些熟人的情面无法逃避,于是两人经过商量,决定玩一场“离婚逃债”的游戏,将所有债务明确给夫妻中的一人偿还,而负债的人可再来一个“人间蒸发”,这样就可堂而皇之规避别人追债了。然而,他们没有想到离婚是“离”不掉债务的。

  小夏与周某系枞阳县老洲镇人,小夏与周某娘家系邻居,周某成年后远嫁到望江县,周某与丈夫小肖从事一些小的工程建设。2012年5月底,因周某夫妇承接工程需资金周转,提出向小夏借款10万元,小夏觉得与周某从小在一起长大,借钱给她应该没有什么风险,而且周某承诺,可以按月息2分付息。小夏于同年6月2日将10万元借款汇至周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上,两个月后,周某的丈夫小肖补出具了借条,加上前期的利息,借条上载明借款11.4万元,约定还款期限至2012年年底。周某回娘家时,对小夏说自己一部分工程款未结到,欠小夏的钱可能要等一阵子才能还,小夏也表示理解,但要求周某重新出具借条至 2014年2月2日。周某重新出具借条,加上以前的利息,借条上载明借款为12.88万元,此次约定按月息一分计算利息。但之后,周某及小肖一直未还本付息,到了2015年,小夏打电话周某都懒得接了。2015年8月的一天,小夏突然接到周某的电话:“我要与丈夫离婚了,欠你的钱由小肖偿还了。”听到此话后,小夏急忙从枞阳赶到了望江,找到了周某本人,周某与小肖将他带到了望江县法院,经法院调解小肖与周某离婚,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小肖一人承担,其中包括小夏的12.88万元借款。

  去年的9月28日,小夏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与小肖共同偿还借款12.88万元,但此时周某辩解此借款已经与自己无关,当法官联系小肖时,小肖已经“人间蒸发”,法官只好通过公告方式送达了出庭传票。今年1月8日,枞阳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但作为被告的周某与小肖均没有到庭。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小肖与周某向小夏借款并先后出具借条,双方形成了借贷法律关系。前后两次出具的借条均将前期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中,由于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前后两次出具的借条中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的借款本金。另外,该债务发生在小肖与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故小夏要求小肖与周某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判决支持了小夏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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