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皖0722民初64号
章乐兰:
本院受理原告章维民与被告章奇、章乐兰、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4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