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皖0722民初171号
吴建军:
本院受理陶善根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本案由审判员曹建亚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会娟、人民陪审员鲍恩富参加评议。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给付货款367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16年4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义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庭电话:0556261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