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皖0722民初165号
章乐兰:
本院受理原告周孙与被告章乐兰、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周孙要求你及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货款2997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4月26日14时30分在枞阳县人民法院汤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