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枞民一初字第02092号
王小正: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大月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75万元和利息10.8万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3月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