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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2170号
  发布时间:2016-01-05 10:38:23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枞民一初字第02170号

 

原告:周转娣,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钱一礼,安徽省枞阳县周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左桂保,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受理了原告周转娣与被告左桂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佳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该案被告左桂保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汤 传 长

代理审判员      杨 佳 佳

人民陪审员      吴 玉 琴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 慧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皖公网安备 3407220200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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