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枞民一初字第02170号
原告:周转娣,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钱一礼,安徽省枞阳县周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左桂保,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受理了原告周转娣与被告左桂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佳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该案被告左桂保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汤 传 长
代理审判员 杨 佳 佳
人民陪审员 吴 玉 琴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 慧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