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枞民一初字第02154号
何孔兵:
本院受理原告高金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高金花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高金花与何孔兵离婚;婚生子何逸欣、何逸飞由高金花抚养教育,何孔兵从2016年1月起每月给付抚养教育费3000元,至两孩子十八周岁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院定于2016年3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枞阳县人民法院会宫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枞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庭电话:05562533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