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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2106号
  发布时间:2015-12-16 15:37:16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枞民一初字第02106号

吴泗滨:

本院受理陆振龙诉你与吴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本案由审判员曹建亚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会娟、人民陪审员鲍恩富参加评议。原告请求法院判决俩被告立即付清工资款32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16年3月1日9时30分在本院义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法庭电话:05562610054

 

皖公网安备 3407220200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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