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讯
无授权经办业务 单位未否认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5-12-08 09:15:59 打印 字号: | |

       日前,枞阳县法院审结一起非公司人员在无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处理公司事宜,但因公司没有否认,构成表见代理,公司被判依法承担支付工程款的纠纷案件。

  张雪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东方红系张雪的丈夫。东方红与刘大强系朋友关系。2013年10月,东方红与刘大强口头约定,将妻子张雪公司的一栋综合楼工程承包给刘大强施工,工程实行包工包料,2014年10月,该工程完工。同月,张雪的公司先后将涉案工程一层出租、二层房屋抵债给他人。2015年3月25日,东方红与刘大强进行工程结算,东方红以公司、张雪的名义与刘大强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书》,确定:涉案公司尚欠刘大强工程款为155.8万元。后东方红又在协议书上向刘大强出具欠条,确认公司尚欠刘大强工程款150万元。上述协议书及欠条均有案外人签字见证。后刘大强追讨未果,因而成讼。

  该公司则辩称,东方红不是公司员工,不能代表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东方红虽不是涉案公司的职工,不能代表公司进行工程结算,但作为张雪的丈夫,自工程施工之初即与承包人刘大强联系接触,且张雪及公司并未对东方红的代理行为作出否认,刘大强作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东方红具有代理公司进行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权限,成立表见代理,公司应对东方红的代理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故东方红所签的工程结算协议书及欠条应认定有效。故判决张雪的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刘大强支付工程款。

  (文中人物系化名)

皖公网安备 34072202000211号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