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联上被贴了侮辱性话语,不问三七二十一就武断的认为是邻居所为,邻居不堪被冤,冲动之下打伤人。近日,枞阳法院对该起故意伤害案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张红梅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张红梅与被害人房日霞系邻居关系。两人均在同一所学校陪读。2012年1月3日上午,被害人房日霞买菜回来突然发现其家门联上写着“全家死光光”字样,于是便武断的认为是一直看其不顺眼的被告人张红梅所写,便到被告人张红梅家与其发生争执,继而两人相互扭打后被人拉开。后被害人房日霞再次来到被告人张红梅家与其扭打,被害人房日霞用鞋架子砸被告人张红梅,被告人张红梅躲开并用头盔砸房日霞头面部,致其头额部、嘴部受伤,二颗牙齿三度松动,后无法保留,予以拔除。经枞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房日霞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张红梅委托其丈夫张伟和被害人房日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房日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8000元,被害人房日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张红梅予以谅解。
法院经审理人物:被告人张红梅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红梅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房日霞对纠纷的引发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张红梅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于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房日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降低了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故对被告人张红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做出上述一审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