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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的是假黄金 调包的是真现金
作者:胡其志、周根义  发布时间:2015-11-05 10:51:49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如今,小偷盗窃的手段、方法亦可谓是种类繁多,五花八门,花样也是不断地在翻新,令人瞠目结舌。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多次先委托他人保管假“金砖、宝贝、元宝、古董”,然后趁机调包秘密窃取受托人真现金的盗窃案。被告人陆某、王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陆某、王某,均系安徽省枞阳县人,二人均属地地道道的农民,但他们不是靠一双勤劳的双手致富,增加家庭经济收入,改善或提高生活质量,而是动起了歪脑筋,采取调包的手段行窃。自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期间,陆某、王某二人合谋,先后13次以买树为由专找农村留守的老年人搭讪,谎称在铜陵市某工地上挖到了“金砖、宝贝、元宝、古董”等贵重物品,假装委托代为保管并承诺给其一定的好处费。为防止丢失,还分别哄骗、要求13名被害人将家中现金和所谓的“金砖、宝贝、元宝、古董”等贵重物品一块儿存放。待受害人按照要求存放好后,陆某、王某趁机调包窃取受害人存放的现金。其中,陆某参与作案13起,窃取财物价值共计4.4万元,王某参与作案9起,窃取财物价值共计3.3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分别扣押了陆某铃木钻豹牌摩托车、王某豪爵牌摩托车。此外,该案审理期间,陆某亲属代为退出赃款28500元,王某亲属代为退出赃款15500元,共计4.4万元赃款均已发还各受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陆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调包的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其亲属已代为退出了全部赃款,相对减小了社会危害性,对二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故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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