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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1320号
  发布时间:2015-10-26 09:48:55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枞民一初字第01320号

王希照:

本院受理原告施江云起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枞民一初字第01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准予原告施江云与被告王希照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施江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判决生效之前,你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

特此公告!

 

                   枞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二○一五月十月十日

 

皖公网安备 3407220200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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