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一男子王某醉酒驾驶“三无”摩托车一路狂奔,不慎与一辆正常行驶的驾校教练车相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该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5年6月3日,王某在亲戚家吃晚饭,席间,王某大量饮酒。自以为酒量过人,驾驶技术好,抱着侥幸的心理,驾驶属自己所有的一辆三无摩托车并负载他人回家。沿枞阳县境内S320省道(铜安公路)自西向东方向行驶至100KM处,不慎与公路右侧路口左转弯驶入铜安路的教练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摩托车负载人员及自己均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枞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中队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当场发现王某有酒驾嫌疑,及时将王某带至枞阳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检测。经检测,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mg/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王某积极配合公安进行调查取证,主动交待事发当日晚餐饮酒、醉驾三无摩托车且发生交通事故的相关事实经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三无摩托车并负载他人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服罪,属坦白,且属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枞阳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