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的规定,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的是为盗窃罪。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盗窃的财物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规定,仅会受到行政处罚。但是楼某因盗窃他人财物2.5元,并具有其他犯罪情节,依法被枞阳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楼某闲逛至枞阳县某医院门诊部二楼,并用事先准备的塑料袋遮挡,将手插入被害人华某某的拎包,盗走包内一只红色钱包(皮包内仅有2.5元)。后被医院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并电话告知当班保安,楼某在离开现场时被抓获,其所窃物品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华某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楼某曾在安徽省合肥市因为盗窃,被合肥市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多次,具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楼某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其社区评估意见,并可适用缓刑。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