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枞民一初字第01633号
吴才华:
本院受理原告张姐与被告吴才华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张姐起诉要求与吴才华离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5年12月4日14时:30分在本院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