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4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做出了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该院第一起变更刑事裁定书。江西省某县小伙刘某因拒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情节严重,裁定罪犯刘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4年1月21日,刘某因盗窃罪被枞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刘某按时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后,其不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不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社区矫正对象的集体学习和公益劳动,截至2015年7月6日被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次警告,但仍然我行我素,亦未参加集体学习和公益劳动,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2015年8月12日,该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书面建议枞阳县法院撤销对刘某的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罪犯刘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并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其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对其撤销缓刑。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做出了上述刑罚变更裁定。(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