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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费缓减免的条件和程序
  发布时间:2015-09-16 10:21:20 打印 字号: | |

1、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交纳执行申请费及实际支出的执行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免交:

①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②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③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④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⑤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2、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减交:

①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②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③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④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3、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减交:

①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②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③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④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4、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执行费用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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