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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1668号
  发布时间:2015-09-10 11:44:38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枞民一初字第01668号

吴多年: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本案由审判员曹建亚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会娟、人民陪审员鲍恩富参加评议。原告请求法院判决:一、解除双方间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三、家庭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5年12月4日9时30分在本院义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枞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九月一日

 

 

法庭电话:05562610054

 

皖公网安备 3407220200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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