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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1704号
  发布时间:2015-09-10 11:44:05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枞民一初字第01704号

 

凌银桃:

本院受理原告凌欣雨与被告凌银桃抚养费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凌欣雨起诉要求判令凌银桃自2015年1月1日起每月给付王亭亭子女抚养费500元,直至凌欣雨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和30日。并定于2015年12月10日09时00分在枞阳县人民法院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法庭电话:(0556)5735929

皖公网安备 3407220200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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