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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1660号
  发布时间:2015-09-07 16:28:07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枞民一初字第01660号

 

张东芝

本院受理原告李长和与被告张东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案定于2015年12月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皖公网安备 3407220200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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