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枞民一初字第01685号
纪英:
本院受理原告汪犬林与被告纪英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汪犬林起诉要求与纪英离婚;夫妻共同房产位于枞阳县陈瑶湖镇街道的房屋一幢予以分割,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2015年11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横埠法庭号码:0556-5735050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