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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8-27 10:42:5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吴正春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周建亚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6月份,枞阳县一居民张鸿霞为把自己自建的一栋住宅楼改建成宾馆,委托被告人周建亚代为办理相关审批验收手续。因该楼非商业用房,枞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出具商业用房证明,枞阳县公安消防大队亦不予验收。2013年11月,周建亚通过他人获知被告人吴正春可以制作假印章,遂找到吴正春要求其伪造枞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加盖在自己提供的商业用房证明上,吴正春同意为其制作一份电子印章,但要求周建亚提供真实的印模。后周建亚找到一份盖有枞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章的纸张提供给吴正春,吴正春为非法牟利,通过电脑伪造了枞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电子印章打印在周建亚写好内容的商业用房证明上,并以200元的价格出售给周建亚。当周建亚持该份伪造的证明去办理验收手续时,枞阳县公安消防大队发现公章的颜色异常,遂将该份证明送至枞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因而案发。经鉴定,加盖在该份商业用房证明上的“枞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印章系伪造。

  2013年11月份,枞阳县某中学副校长陈东华(另案处理)因在高中从事教学工作而没有高级教师资格证,遂找到自己的同学即被告人吴正春,让吴正春为其伪造一本高级教师资格证,吴正春后从他人处为陈东华购买了一本加盖“安庆市教育局”印章。经鉴定,加盖在该份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上的“安庆市教育局”印章系伪造。

  2014年5月,吴正春再次从他人处购买了一本加盖“淮北师范大学”印章的体育教育专业毕业证书欲卖给赵辉,后被枞阳县公安局及时查获。经鉴定,加盖在该份毕业证书上的“淮北师范大学”的印章系伪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正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分别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周建亚在委托吴正春帮其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过程中提供印模,后对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予以购买,其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且与吴正春系共同犯罪。鉴于吴正春、周建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均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中,司法行政机关对周建亚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认为可以适用非监禁刑,故可以对周建亚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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