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枞民一初字第01572号
邹月华:
本院受理原告施鹏飞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本案由审判员曹建亚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会娟、人民陪审员鲍恩富参加评议。原告请求法院判决:1、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5年11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义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枞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法庭电话:05565755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