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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1516号     
  发布时间:2015-08-11 09:56:18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枞民一初字第01516号      

 周冬国 :

       本院受理原告阳花香诉你方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阳花香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准予原告阳花香与被告周冬国离婚;婚生子周家杰、婚生女周仙婷由原告阳花香抚养教育,被告周冬国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院定于2015年11月6日15时0分在枞阳县人民法院会宫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枞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庭电话:05562533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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