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枞民一初字第01489号
蒲秀云:
本院受理原告张龙与被告蒲秀云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要求与你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教育,你给付子女抚养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5年11月9日10时 00分在枞阳县人民法院汤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