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枞民一初字第01183号
章传德:
本院受理原告周友娣与被告章传德扶养费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周友娣起诉要求判决被告章传德自2014年1月1日起每月给付生活费、护理费1000元、医疗费600元;判令被告章传德给付医疗费11076元;手术治疗颈椎医疗费25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和30日。并定于2015年11月5日09时00分在枞阳县人民法院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法庭电话:(0556)5735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