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枞民一初字第01548号
俞昌桂:
本院受理原告吴友兵与被告俞昌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吴友兵起诉要求判决被告俞昌桂归还原告吴友兵欠款2万元,并自2014年1月28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款清息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和30日。并定于2015年11月11日09时00分在枞阳县人民法院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五年八月七日
法庭电话:(0556)5735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