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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友不慎带入窃门 法庭悔悟领刑四个月
  发布时间:2015-08-04 17:10:06 打印 字号: | |

        朋友正在入室盗窃,自己在外坐等,既没有盗窃也没有分赃,却因为遇人不淑,构成共同盗窃。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共同盗窃案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陈春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八百元;判处被告人李伟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被告人陈春,90后年轻小伙,曾因家境贫困,一时不慎,误入歧途,201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满释放以后打算改过自新,没想到交友不慎,因一通电话,又误入歧途,再次因盗窃获刑。2013年12月19日下午四点多,被告人陈春打电话给被告人李伟,想约其玩耍,赶到李伟指定的地点后方发现其正在入室盗窃,于是陈春在外坐等李伟,既没有参伙也没有分赃,却因遇人不淑,亦构成共同盗窃。而李伟此前已入户盗窃作案7次,窃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46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伟、陈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其中,李伟盗窃数额较大且具有入户盗窃情形,陈春入户盗窃作案一次,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李伟、陈春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春在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重新犯罪,因其所犯新罪可以不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构成累犯,但其具有前科劣迹,应当酌情从重处罚。鉴于李伟、陈春均认罪、悔罪,其犯罪所得亦依法追回,相应减轻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对二人依法可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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