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枞民一初字第01496号
李成才 :
本院受理原告方宏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方宏信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李成才偿还原告方宏信借款本金4万元 ;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院定于2015年11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枞阳县人民法院会宫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枞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庭电话:05562533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