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枞民一初字第01283号
吴文青:
本院受理原告郜国强与被告吴文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5000元,并自2013年7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5年10月17日10时00分在枞阳县人民法院汤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