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枞民一初字第01389号
刘兵:
本院受理原告李佳佳与被告刘兵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与你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教育。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5年10月16日10时 00分在枞阳县人民法院汤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