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债务人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担保人被诉还款。事后,担保人一纸诉状将债务人告上法庭。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吴某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并自2014年6月17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曹某与吴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5月,吴某以承包建筑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案外人陈某借款10万元,由曹某担保。还款期限届满后,经陈某催讨,吴某避而不见,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曹某被迫向他人借款偿还。2015年4月,曹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吴某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并自2014年6月17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吴某之间形成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吴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曹某作为担保人,在债务人吴某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时主动偿还了借款,其有权向债务人吴某追偿。据此,枞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