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枞民一初字第01390号
吴芬芳:
本院受理原告张老朋诉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2015年9月28日上午10时00分在枞阳县人民法院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枞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七月十日
联系电话:民一庭2811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