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枞民二初字第00288号
王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起诉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本案由审判员曹建亚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会娟、人民陪审员鲍恩富参加评议。原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王辉立即归还贷款本金37309.80元及相应利息3874.23元。2、请求判决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5年10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义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枞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七月九日
法庭电话:05565755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