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枞民二初字第00278号
钱董好:
本院受理原告杨海龙与被告钱董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杨海龙起诉要求钱董好归还水泥款9030元,并支付利息341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2015年10月10日09时:00分在本院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横埠法庭号码:0556-5735050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