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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二初字第00280号
  发布时间:2015-07-08 16:19:05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枞民二初字第00280号

 

丁玉生、严荣燕、严四兵、严绍华、瞿祥伍、严士强、王国华、枞阳县勤达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与被告丁玉生、严荣燕、严四兵、严绍华、瞿祥伍、严士强、王国华、枞阳县勤达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文书上网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起诉要求被告丁玉生、严荣燕偿还借款39999.99元及约定利息;被告严四兵、严绍华、瞿祥伍、严士强、王国华、枞阳县勤达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丁玉生、严荣燕、严四兵、严绍华、瞿祥伍、严士强、王国华、枞阳县勤达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和30日。并定于2015年10月14日14时30分在枞阳县人民法院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枞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法庭电话:(0556)2028287

 

 

皖公网安备 3407220200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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