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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 案发后积极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5-07-02 16:15:35 打印 字号: | |

        日前,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5年2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借用他人小轿车,由枞阳县义津镇往麒麟镇方向行驶,行至S228省道32.7千米处,不慎碰撞前方同向行驶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尾部,造成徐某当场死亡、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离开现场,继续往麒麟镇方向行驶,数分钟后,调头返回肇事现场时,被交警查获。经枞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行驶,处置不当,因而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应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害人亲属于2015年4月1日向枞阳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王某、车辆所有人、相关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34897元。经枞阳法院主持调解,王某同意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7万元,并于调解书签订时履行完毕。被害人亲属亦出具了谅解书,书面表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机动车造成一人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服罪,具有悔罪表现,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王某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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