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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1300号
  发布时间:2015-07-01 16:08:18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枞民一初字第01300号

 

邓财芝:

本院受理原告王美琴与被告邓财芝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王美琴起诉要求与被告邓财芝离婚;婚生女邓星星由原告王美琴抚养,被告邓财芝每月支付给付原告王美琴子女抚养费500元,直至婚生女邓星星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和30日。并定于2015年9月30日9时00分在枞阳县人民法院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枞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庭电话:(0556)2028287

皖公网安备 3407220200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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