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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法院:当事人首签如实陈述保证书
  发布时间:2015-06-30 16:46:06 打印 字号: | |

      6月25日,枞阳县人民法院会宫人民法庭在公开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时,首次要求当事人签署《当事人如实陈述保证书》,这是新民诉法解释正式施行以来,首例在民事案件审理时要求当事人签订书面保证材料。

  今年2月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这是针对在以往的庭审过程中,法官仅在口头上告知当事人陈述属实,所以有时会出现一些当事人“信口开河”的情况。通过签订书面的陈述保证书,在形式上将对当事人虚假诉讼形成威慑,在法律后果上也会更加明确。

  该院表示,今后将积极落实书面承诺内容制度,并逐步将其拓展到其他诉讼环节,有效促进诚信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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