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讯
让道“路怒”打伤人 伤者“反扑”齐获刑
  发布时间:2015-06-30 15:45:19 打印 字号: | |

        哥哥因为让道打伤人,没想到伤者“反扑”殴打以为是哥哥的弟弟,最终哥哥周有才因故意伤害罪被枞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而被打者隋性因为“误打”而升级为被告人,被安徽省枞阳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2月2日19时许,被告人隋性驾车载李过(另案处理)回家途中,在路过枞阳县家家乐超市门前时,因让道一事与被告人周有才、曹亚、唐伟等人发生争执,争执中唐伟猛的打了被告人隋性一巴掌,后被人劝开。备感受辱、吃亏的隋性在驾车离开后,立马赶至其住在附近的姑姑家,与李过在姑姑家分别拿起一把菜刀、一只铁簸箕撵回家家乐超市门前欲报复泄愤。被告人隋性到现场后,见被告人周有才之弟周五谷站在家家乐超市门前,以为周五谷系之前殴打自己的同伙人,便持菜刀冲上去砍中周五谷头部,李过亦随后用铁簸箕砸中周五谷肩部,致周五谷头部等处受伤。被告人周有才发现其弟周五谷被打后,便与唐伟等人一起殴打被告人隋性、李过。后被告人隋性、李过趁乱逃离现场,被告人周有才等人四处寻找。当晚19时30分许,被告人周有才在街道菜市场附近遇到李过,便随手拿起猪肉摊上一根木棍追打李过。在李过逃至村民倪某家关上大门并用背部抵住大门后,被告人周有才强行开门未果,便站在门外持木棍将大门玻璃打碎,然后用木棍朝李过背部乱戳,致李过受伤。后被告人周有才被群众劝离现场。经枞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过、周五谷的人体损伤程度分别属于轻伤二级、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周有才主动至枞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周有才、被害人周五谷与被害人李过、被告人隋性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双方相互出具了谅解书对对方的违法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隋性持菜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周有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隋性的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隋性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隋性为报复持刀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微伤,且导致事态扩大,故对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被告人隋性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有才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同时又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各自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相对减轻了二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可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文物均为化名)

皖公网安备 34072202000211号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