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一男子因邻居在自家门前倒车留下痕迹,便将邻居打断三根肋骨,被枞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李宝与被害人周伟两家比邻而居。2014年3月29日12时许,周进与其姐夫陈野在其兄周伟家吃饭离开时,因陈野倒车在李宝家门前留下车印,周进与李宝妻子谢花发生口角,周伟回家后又与李宝发生争执互相拉扯。被人拉开后,李宝与周伟在两家屋垛位置再次发生冲突,谢花拿一把小锄头将周伟头部磕破,周进抢过锄头也将谢花头部磕破。李宝见状撵至周进身边,周进迎上用拳头捶打了李宝胸部,致李宝左侧第5、6、7肋骨骨折。后周伟又追撵谢花,李宝遂从其家门口拿了一把铁锹朝周伟胸部铲了一下,致周伟左侧第3-7肋骨骨折。事后,周伟、李宝均入院治疗。后经枞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周伟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经枞阳县陈瑶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李宝与被害人周伟达成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出具谅解书,对对方的过错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宝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宝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该案系邻里纠纷引发,双方在纠纷中均有过错,事后又能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相对减轻了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故依法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