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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1242号
  发布时间:2015-06-25 15:36:24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枞民一初字第01242号

张中杰:

 

       本院受理原告李风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2015年9月22日下午2时30分在枞阳县人民法院会宫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枞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法庭电话:05562533778

皖公网安备 3407220200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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